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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省政府令〔第132号〕
2022-11-03
索引号 :015000185/2022-00190
发布机构 :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标题 :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发文字号 :省政府令[第132号]
主题分类 :综合政务
成文日期 :2022-11-03
是否有效 :有效
主题词 :

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

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省政府令[第132号]

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,已经2022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省长:吴晓军

2022年10月30日

( 公开刊登 )

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

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,省政府对与 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。经 清理,省政府决定:

一、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
二、对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。(附件2)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:1.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

2.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

附件1

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

一、将《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“专 家、学者”修改为“专家、学者和管理人员”。

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五条中的“创新发明奖”修改为“技术发明奖”,“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”修改为“科学技术 合作奖”。

第九条第一款中的“2项”修改为“五项”,第二款中的“40项”修改为“六十项”。

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“创新发明奖”修改为“技术发 明奖”。

第十四条中的“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 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”修改为“科学 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国外或 者省外个人、组织”,第(三)项中的“外国”修改为“国外 或者省外”。

二、将《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》第九条修改为:“扣缴义 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,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。”

三、将《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》第七条 第一款中的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、人民银行(办 事机构)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”修改为“由本 级财政、人民银行(办事机构)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有非税收 入收缴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”。

附件2

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

一、《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9号1999年 3月26日公布)

二、《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19号 2017年12月14日公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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